寿光市博奥轮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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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轮椅作为老人残疾人的主要代步工具。但电动轮椅着火伤人、电动轮椅故障导致事故频见报端。今天就来聊聊电动轮椅起火伤人谁之过。
据报道一位老人购买了一款价值3900元的电动轮椅是用不到半年,在公园散心时,电动轮椅却突然起火,导致67岁的老人大面积烧伤,医疗费就花费了76万余元。遂将电动轮椅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动轮椅销售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代理人称,2017年8月7日原告在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轮椅作为辅助代步工具,花费3900元。同年12月24日下午,原告坐轮椅到公园散心,没想到轮椅突然起火,造成其背部、臀部、四肢大面积烧伤。
过路群众帮忙叫了120,原告被送往。由于伤情严重,辗转多家,共住院143天,花费医疗费76万余元。
庭审中,销售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求,代理人称,公司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与代理商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该合同二条约定,因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索赔,由生产方负完全赔偿责任。
庭上,原告代理人把原告购买轮椅的单据、120急救单据、受伤当时照的照片和治疗期间照的照片,及烧毁轮椅的照片,作为证据提交。
而销售公司对此均不认可,“这几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只能证明事发的过程和就医的过程。”由于对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双方申请鉴定。
终因双方均不同意协商,待鉴定出结果后,法院将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从整个案件来看,作为原告受害人和电动轮椅销售公司都觉得自己很冤枉,原告认为我花了好几千元买的电动轮椅竟然出现自燃事故并导致受伤,心理很窝火;而销售公司也觉得冤枉,我销售的电动轮椅明明是证件齐全的“合格产品”并且与生产厂家有购销合同。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索赔由代理商完全负责。那么此类产品质量引发的事故究竟是谁之过呢?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行业规范、监管问题不到位、生产厂家销售商的急功近利、消费者对行业认知偏差造成。
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价格相差悬殊、消费者追求低价位,生产者为了抢占市场迎合低价需求一味降低成本,终是以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收场。梳理发现所有电动轮椅事故中都是价格两到三千元左右的电动轮椅。不难发现电动轮椅事故率与电动轮椅价格具有强相关性。因此建议选购电动轮椅时千万不要贪图便宜,便宜不可能有好货。鉴于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维一佳论以往坚决不销售劣质低价的电动轮椅,电动代步车。